全国经济政策周动态(2021.12.27-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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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部拟出台:严禁低水平建设,提升保障性住房质量

12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征求《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稿》提到,各地要在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结合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制定本地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要点,在渗漏、隔音、室内空气质量、裂缝、固定家具安装、管线设置、外墙脱落等方面,达到*基本的控制要求。

《意见稿》还提到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要确保资金支持到位,严禁恶意压价、低水平建设。积极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将防治工作作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推动工程质量保险。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的风险事故预防和费率调节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强化保险机构对施工过程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使用者权益。

在创新组织管理方式方面,《意见稿》提到,保障性住房建设 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大力推广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组织管理模式,促进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装修等各专业协同。

《意见稿》明确,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责任清单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留痕,对产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2、宁波:二、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高可贷额提至80万

12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起,宁波市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 2 年,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由 60 万元/户提高至 80 万元/户。

3、惠州:新建住宅区需配建*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交付使用

12月28日,澎湃新闻从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惠州市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惠州市住宅区配建*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要求, 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20 平方米且*低套内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对于已建成城区配建的*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15 平方米且*低套内面积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或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配建。

按照《通知》内容,新建住宅区配建*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的*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且不得拆分。

4、福州:发布 《 关于优化调整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年12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配售管理方面2022年起销售的人才限价商品房项目,取消按照家庭人口购买对应户型面积的规定,申购家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申请保障资格时自主选择户型。

(2)售后管理方面

①将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限制期从 10 年调整为5 5 年,即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之日起5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② 取消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约束机制,人才家庭购买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后,在符合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其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③ 以上售后管理办法调整意见适用于2020年以来已配售以及今后新配售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项目。

5、上海放宽廉租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

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决定对上海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受益面、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新政策标准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放宽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300元以下调整至4200元以下,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12万元以下调整至15万元以下。1人、2人家庭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继续在3人及以上家庭基础上上浮10%。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放宽后,上海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

(2)调整了保障家庭分档区间标准
按照“收入低救助多,收入高救助少”梯度保障原则,上海对廉租家庭按收入水平分成三档,不同档次对应不同救助标准。收入准入标准调整后,保障家庭的分档区间标准也作了对应调整。其中3人及以上家庭,第一档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00元(含)以下”调整为“2800元(含)以下”,第二档从“2000元—2800元(含)间”调整为“2800元—3500元(含)间”,第三档从“2800元—3300元(含)间”调整为“3500元—4200元(含)间”;1人、2人家庭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分档区间,仍按规定在3人及以上家庭基础上上浮10%。分档区间标准的调整,将有力促进上海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整体提升。

(3)提高了租金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标准

为更好满足保障家庭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各区域情况,对租金配租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作了对应调整。其中,第一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的补贴标准,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浦东等8个区从125元调整为160元,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青浦等5个区从95元调整为120元,金山、奉贤、崇明等3个区从65元调整为75元;第二档、第三档家庭也作了对应调整。同时,1人、2人家庭各档次补贴标准仍继续在3人及以上家庭基础上上浮20%。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后,全市廉租保障家庭的租金补贴水平将总体提升近30%。

(4)限定了*大补贴面积标准

为防止部分家庭在分档区间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后,补贴金额超出合理范围,按照“下有托底、上有封顶”原则,首次在全市将租金配租家庭的*大配租面积统一限定为居住面积45平方米,更加精准体现廉租住房“保基本”制度定位要求。

6、苏州:春节稳岗惠企政策 外地职工留苏工作积分加15分

12月30日,从苏州市人社局获悉,为统筹做好春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当地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稳岗惠企工作的指导意见》。

(1)集中推出系列暖心活动。面向外地留苏职工,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各级工会系统通过“苏工惠”等线上服务平台发放新年礼包;向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赠送“冬日暖心包”;针对春节期间留苏外来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活动;工会场馆有计划地向外地留苏职工开设免费专场。为外地留苏职工提供丰富多彩的文旅“大餐”,推出新春文旅惠民系列活动。春节期间,外地留苏职工可免费乘坐公交、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参观国有景区和部分场馆给予一定优惠,鼓励影院推出面向外地留苏职工的优惠活动。鼓励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为留苏人员提供流量礼包等服务。外地留苏职工春节期间在苏州工作的, 凡申请参加 2022 年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给予 15 分加分。

(2)鼓励实施重点企业稳岗奖励。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重点企业稳岗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

鼓励各地在指导企业在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采取发放“留岗红包”、改善就餐条件、就近安排文娱活动等措施,以岗留工、以薪留工,将外地职工特别是原籍在中高风险地区的职工留苏过春节。

(3) 激励企业加大留人引人力度。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作用,继续延续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对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返还。对重点企业留苏外地职工可给予适当慰问补贴。对1~2月份吸纳首次来苏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重点企业,各地可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来苏就业补贴。

(4)强化人力资源供给保障。充分利用“就在苏州”线上求职招聘服务平台,聚合全市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提供求职招聘、劳动维权、技能培训等“一站式”服务,促进供求便捷精准高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推荐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并实现稳定就业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15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鼓励有组织开展劳动力供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1~2月份为我市重点企业输送外来劳动力达一定规模,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可给予机构一定标准的来苏补助,并按照省内、省外交通情况适当给予机构来苏交通补贴。

对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开展赴外人力资源合作对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对接合作实效,经评估给予一次性补助。

(5)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规定,对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7 、 重庆: 2022 年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房产税起征点为单价 25820 元

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公告,2020—2021年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面均价的2倍为25820元/平方米,这意味着2022年重庆市对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起征点为25820元/平方米。

重庆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主城九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7 年1月 14 日起,重庆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税率方面,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2)免税面积的计算: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决定》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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